职务侵占罪法条解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实质上只是经过核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非组织,故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同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其他单位”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此外,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单位财物
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此外,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4)非法占为己有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一种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客观表现形式来进行推断,司法实践中,经常通过如下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有意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如:卷款潜逃、虚构主体等;虚构文书或私刻印章,试图掩盖、销毁账目;对有关侵占事实拒绝承认、拒不归还侵占的财物、掩盖侵占事实;有意丧失偿债能力,如假破产、将财物挥霍等。
此外,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包括为行为人个人所有,也包括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