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法条分析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分析

本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系经侦部门管辖案件。本条是关于逃税罪及其处罚以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的规定。本条共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逃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逃税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行为人实施了逃税行为,主要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进行。其中,“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手段: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如设立虚假的帐簿、记账凭证;对帐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这里的“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3、逃避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并达到本款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应当注意,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逃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才构成逃税罪。这是根据逃税罪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的。因为,逃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逃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这里的“逃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期间所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本法所称“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逃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可构成逃税罪。


第二款是关于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款是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刑事处罚。“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历次逃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犯有逃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是对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本款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1)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实践中这里的“受过刑事处罚”通常不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2)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是指因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包含二次,且该行政处罚必须是针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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