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种类与适用【杨佰林】
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和情形,从而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和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两类,共13种情形:
一类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法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一类是没有犯罪事实或不认为是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
2、不可抗力;
3、意外事件;
4、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犯罪;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的犯罪;
6、正当防卫;
7、紧急避险。
以上七种情形,虽然有危害事实存在,但刑法已经规定该等危害事实不认为是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是指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酌定不起诉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刑法已经规定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酌定不起诉的核心内容是:1、犯罪情节轻微;2、符合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或 3、符合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
上述两法所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因未年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的数种暴力犯罪除外);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防卫过当;
4、紧急避险过当;
5、尚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之中的预备犯罪;
6、有效地犯罪中止,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7、情节轻微的从犯;
8、情节轻微的胁从犯;
9、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10、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1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也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疑罪从无。
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存疑不起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了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得到了法律上的明文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一款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此时检察院别无选择,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存疑不起诉又可以称之为“补充侦查之后的法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的内涵分析
1、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有三个: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其中,事实不清主要仍在于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所导致,如果证据已经确实和充分的,就不会存在事实不清问题的发生。
2、“证据确实、充分”现有法律规定。
A、《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B、我国关于“证据确实、充分”最直接的法律规定见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3、因此,笔者认为,证据如果不确实、不充分,也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包括以下方面:
①案件已经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②定罪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③量刑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④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未经排除;
⑤证据相互之间存有矛盾未能排除;
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未能排除;
⑦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经验规则;
⑧证据链没有闭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仍然缺乏证据;
⑨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